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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建议
来源:本站|作者:Author|发布时间: 2020-02-26|682次浏览|分享到:

  在郑州律师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况下,付款人要求较低的数额。在这方面,法院将决定是否降低赡养费的金额根据第七条具体意见处理孩子的教养在离婚案件由人民法院处理,考虑到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支付到何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的介绍,我们就到这里了,接下来郑州律师还会有更多相关的分享哦。